(2015)眉法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师峰、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峰,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37号申请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瞿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社宁,该社业务员。被执行人师峰。被执行人魏涛。申请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师峰、魏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己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案款10000元,利息(至付款之日止)计16947.77元,本息合计26947.77元;执行费149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申请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师峰、魏涛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由被执行人师峰、魏涛对执行标的10000元,利息(止2015年6月30日)计16947.77元,本息合计26947.77元分两期支付,给付期限商定为:2015年6月30日前付9999元;2015年12月10日前付16948.77元。2.执行费149元由师峰、魏涛承担。协议签订生效后本期给付款已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