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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小秋、吴信云与周国辉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秋,吴信云,周国辉,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原告吴小秋,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吴信云,女,汉族,199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C,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秋、吴信云诉被告周国辉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国辉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金桔苑4栋4-10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44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秋、吴信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国辉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金桔苑4栋4-10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