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窦康海与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华百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康海,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华百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8号原告窦康海。委托代理人周铁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琼,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珍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琤,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恒华百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永。被告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易申。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康海诉被告苏州盘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华百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窦康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窦康海负担。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优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