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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瑞鹤,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驻马店市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24.5元,原告郑州迪安波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