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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崔莉莉与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莉莉,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崔莉莉,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朝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莉莉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莉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崔莉莉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