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留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风,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厚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长勇,新疆任长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风、常凤丽、被上诉人重庆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长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5377元,退还上诉人阿克苏市康科电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