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丁某。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