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矫宽本与即墨市楼子疃镇魏家村村名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宽本,即墨市楼子疃镇魏家村村名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矫宽本。被执行人即墨市楼子疃镇魏家村村名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先恒,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矫宽本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楼子疃镇魏家村村名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6)即法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张海昌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