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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李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大武口恒源水岸20号楼20号。负责人顾志成,系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李剑,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