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明合与邝栋巨、王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合,邝栋巨,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合,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72。被执行人邝栋巨,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15。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083。(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邝栋巨在中国银行斗门支行6367账户上存款382000元(限额),现申请执行人张明合申请对其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邝栋巨在中国银行斗门支行6367账户上存款382000元(限额)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