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杰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松,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开庭等特别授权。被告: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李克安。被告:孙杰民,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杰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安全防雷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