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梦莹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斌,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梦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梦莹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梦莹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