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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念花与祝远治、刘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11号原告张念花。被告祝远治。被告刘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初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彩桂,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念花与被告祝远治、被告刘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修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念花,被告祝远治,被告刘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彩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念花诉称,2015年1月10日7时10分许,被告祝远治驾驶鲁B×××××号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损。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5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护理费660元(110元/天×6天)、误工费2970元(110元/天×27天)、交通费50元、车损费625元、清障费等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祝远治、被告刘静辩称,要求依法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处理。鲁B×××××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0000元(不计免赔),清障费、诉讼费及其他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7时10分许,被告祝远治驾驶鲁B×××××号轿车沿即墨市园丁小区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原告张念花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远治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即墨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软组织伤、头外伤反应。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5514.73元。出院医嘱:继续休息、门诊复查等。原告出院后复查,支付医疗费336.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祝远治给付原告款1000元。鲁B×××××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由祝远治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本院核实确认5851.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护理费660元(110元/天×6天)、误工费2970元(110元/天×27天)、交通费50元、车损费625元、清障费等2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68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971.13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车损费、清障费等共计825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76.13元。因赔偿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祝远治、刘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祝远治诉前给付原告赔偿款1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念花经济损失10476.1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张念花9476.13元,直接支付到原告张念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嵩山二路分理处的62×××72账号。支付给被告祝远治1000元,直接支付到被告祝远治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的62×××16账号)。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祝远治、刘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31元(直接支付到原告张念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嵩山二路分理处的62×××72账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纳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的38×××16账号),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