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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某某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彭国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