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某某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彭国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