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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志强与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张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强被执行人张军强本院在执行冯志强申请执行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衍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