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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宜福与薄其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宜福,薄其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赵宜福。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其海。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宜福与被告薄其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宜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如华、被告薄其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宜福诉称:原告自2006年至今一直承包本村五组一个鱼池(长48米,宽43米),而且也按时足额交纳了承包费。可是被告随意侵害原告的承包地,不仅在原告的鱼塘边,而且还往原告的鱼塘内填土,并且愈演愈烈。经原告多次找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均未起到应有的效果。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具体请求是被告将原告承包的48×43米的鱼塘内的土方清理出去,鱼塘边上的14棵杨树及草堆清理掉。被告薄其海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讼争的“鱼塘”就在被告家的房屋东边,经过当时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被告自1989年就在现在的地上栽树,在2000年左右又重新栽了现在的树木,而原告2006年才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因此在原告承包该“鱼塘”之前,被告就已经合法占有并使用相关土地。被告之所以垫了点土,是因为时间长了生活用水及雨水将鱼塘边上冲出一个缺口,为了减少安全隐患,被告出于好心才拉了点土将缺口垫平。但被告无论是栽树还是垫土,均不在原告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利用其哥哥曾经干过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便将鱼塘低价承包过来,现在该鱼塘早已不具有养鱼功能,已几乎被原告用渣土垫平,填平鱼塘的目的就是将鱼塘作为基地出售,目前已经被其出售了一份。不难想象,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想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宜福2005年12月承包本村一个汪塘,长48米,宽43米,面积3.1亩,汪塘四边有住户,承包费40元/年,承包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告于2006年1月1日一次性缴纳5年承包金200元。2010年3月17日,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和会计又将此合同续签(未公开招标),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费仍为40元/年,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东海县农村副业承包合同》一份,原告赵宜福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360元。2012年初,住在此鱼塘西南角的被告薄其海拉土填了部分鱼塘,原告赵宜福阻止未果。原告赵宜福为此信访,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答复,确认了前述事实。双方纠纷经人民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东海县农村副业承包合同》、承包金缴纳票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人民调解材料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赵宜福要求被告薄其海清理杨树及草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杨树和草堆在其承包合同范围内。本院认为:原告赵宜福依据其与村委会签订的《东海县农村副业承包合同》,取得了涉案鱼塘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在合同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或者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人不得无故损害其合同权益。被告薄其海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拉土填垫鱼塘,侵害了原告赵宜福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宜福要求被告薄其海清理杨树和草堆,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薄其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填垫在原告赵宜福承包的鱼塘内的土方清理完毕,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赵宜福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薄其海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慧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