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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天雁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朱亮生,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龙源天然食品厂、朱亮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