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崔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某,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伟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相识,2008年7月18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崔某与王某在2007年相识,2008年7月18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崔某与王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崔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崔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 丹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