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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士勤、张凤梅与姚士堂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士勤,张凤梅,姚士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士勤,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梅,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士堂,农民。上诉人姚士勤、张凤梅因与被上诉人姚士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凤梅,上诉人姚士勤、张凤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荆志华,被上诉人姚士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为:相邻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认定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权属明确为前提,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的,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中,姚士勤、张凤梅与姚士堂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姚士勤、张凤梅提供的宅基地证存根系复印件,且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2001)2号文件已将《宅基地证》于二**二年元月一日起作废;另2014年11月20日经现场勘验,张凤梅认为其东墙外一尺处为两家边界,姚士堂妻子何桂荣认为姚士勤东墙向西量35公分处为两家边界。姚士勤、张凤梅与姚士堂土地使用权不明,边界不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姚士勤、张凤梅的起诉。上诉人姚士勤、张凤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姚士勤、张凤梅与姚士堂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双方发生纠纷的缘由是姚士堂于2014年6月份在其房檐上所搭盖的铁皮瓦致使雨水直接冲刷姚士勤、张凤梅家房屋的墙体,严重影响了姚士勤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姚士堂的行为给姚士勤、张凤梅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二)姚士勤、张凤梅与姚士堂之间的纠纷的性质是相邻关系纠纷,姚士勤、张凤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姚士堂排除妨碍、恢复通道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姚士勤、张凤梅的房屋被姚士堂的房檐滴水侵害所引发的纠纷,争议的是姚士堂的房檐滴水是否侵害了姚士勤、张凤梅的墙体、是否正确合法处理了与相邻方通行的相邻关系、是否需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问题。本案双方是对相邻权的争议而非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争议。相邻权纠纷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更不属于法定必经行政程序处理的纠纷,故原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错误。三、原审裁定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不明、边界不清,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姚士堂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二审中,姚士勤提交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是: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文(2010)210号文件将封政(2001)2号文件废除,以此证明姚士勤所持有的宅基地证合法有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姚士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986年10月封丘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证存根,以此证明其宅基地使用的范围。因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2001)2号文件已将《宅基地证》于20**年元月一日起宣布作废。虽然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文(2010)210号文件中已宣布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2001)2号文件失效,但封政文(2010)210号文件中规定: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该文件中并没有确定自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2001)2号宣布失效之日起,1990年以前发放的《宅基地证》有效,而换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故姚士勤称其1986年宅基地证仍合法有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因姚士勤与姚士堂双方对其两家边界存在争议,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双方宅基地边界,故本案中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中双方应当由人民政府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三、虽然姚士勤、张凤梅以相邻滴水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相邻关系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为前提,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的,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本案中姚士勤、张凤梅应当在行政机关确定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之后,再依法解决其相邻关系纠纷。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姚士勤、张凤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许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