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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王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07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西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仙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亚斌,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纪刚,又名XX,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经济开发区禹都市场。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军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纪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8日及2014年8月27日,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252409元的钢材,提货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欠款单对还款日期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逾期每日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支付了202500元,剩余49909元钢材款至今未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99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王纪刚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王纪刚分两次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236551元钢材,并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款单据,其中一张欠款单据载明:“今欠到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大写)壹拾万肆仟捌佰陆壹元正(小写)104861欠款吨位30.543吨。欠款人XX,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逾期付款每天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第二张欠款单据载明:“今欠到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大写)壹拾叁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正(小写)131690欠款吨位39.336吨。欠款人XX,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逾期付款每天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4年8月27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5858元的钢材,亦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单,载明:“今欠到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大写)叁万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小写)35858欠款吨位11.997吨。欠款人XX,逾期付款每天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4年5月18日的两宗货物,截止2014年10月28日,被告共计清偿原告货款202500元,现尚欠货款34051元。2014年8月27日的货物,被告支付了20000元,现尚欠货款15858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49909元货款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提走货物后,应及时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对于2014年8月27日欠款单因逾期给付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该欠款单并未约定付款日期,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止。2014年5月18日两张欠款单上违约金均应从2014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99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2014年5月18日两笔欠款单上的违约金以34051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9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014年8月27日欠款单上的违约金以1585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3日起算至款付清止,但上述违约金不能超过欠款总额49909元的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2元,由被告王纪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珊珊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应加入“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