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庄河市玉明文具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萧萧,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玉明文具店二部,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经营者孙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玉明文具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校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