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武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4)会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城驿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某某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武某某在该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蔺某某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蔺某某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执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张军德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