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埃孚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埃孚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埃孚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表人胡银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埃孚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以下简称贝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志格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偿还352948.3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企业代码为19994821X,其无车辆登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3×××78内有存款50461.96元,该账号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冻结,无其他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有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字第××号,均有抵押登记记录,上述房屋本院均已查封。另被执行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西廓村有一宗土地,证号为融水国用(2015)字第1413号,宗地面积74462.33平方米,宗地号401-20-106,该土地本院已查封。另查明,目前在本院立案的被执行人为贝江水泥厂的案件共23件,执行标的合计3920.8万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被本院查封,或被其他法院查封。由于被执行人贝江水泥厂是本县大型重点企业,企业员工众多,自治县人民政府正在协调贝江水泥厂的企业重组工作,其财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涉及社会稳定,不宜强制执行,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