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谷根金与曹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金根,曹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42-3号申请执行人谷金根,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华林村华子荡村40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6212144649被执行人曹土根,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南苑新村。身份证号3402231972101944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土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土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土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土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