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人: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187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海城市西柳镇。被告杨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