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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义保与王泳、阮卫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保,王泳,阮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义保,男,1961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寿纯镇新民街道新民。被执行人:王泳,男,1979年9月1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阮卫梅,女,1976年元月22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皖N×××××号轿车的所有人到本案被执行人王泳,而是“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东是“汪开南、刘先红”;2、被执行人王泳、阮卫梅去向不明,在金融机构也未有存款。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本案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