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崇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崇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853号罪犯沈崇强,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月26日,本院以(2010)徐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合计人民币1598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2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2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崇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款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沈崇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沈崇强的刑期减去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