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曾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3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00���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MV9**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横塘村往黄石工艺美术城方向行驶,途经横塘路沙县小吃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二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和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77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害人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薛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薛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有效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1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现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监控光盘,现场调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检验单,莆田市荔城区医院伤病证明,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鉴定书》,血管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证,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0日;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林雪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梅莹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