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秦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97号罪犯秦涛,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并处罚金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涉毒犯,并于2014年7月、2014年9月分别受到警告处分,首次减刑,应当缩减六个月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秦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该犯系涉毒犯,且受过二次警告处分,首次减刑,应当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秦涛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