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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昊燃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陈政良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3-2号被执行人被告单位盐城昊燃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北路2区4号商住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政良。被执行人陈政良,盐城昊燃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亭刑二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刑二初字第0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