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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恢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321号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执恢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于2008年12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6345.71元。加收利息2099.42元,本利合计58445.13元,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13元,减半收取605.56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820元。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7日经查明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6月26日恢复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四查依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