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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亚姐、李雪英、李发仔、陈亚娥与周后平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后平,梁亚姐,李雪英,李发仔,陈亚娥,黄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后平,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智成,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桂芬,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亚姐,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英,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仔,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娥,住广东省英德市。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瑞昌,赵瑰丽,分别是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金雄,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后平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周后平上诉认为,因合同履行地不明,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谢家村4组,本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其中一个原审被告黄金雄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