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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