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