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达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黄达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曹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琪,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达伟。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