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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达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黄达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曹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琪,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达伟。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