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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常某、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常某,刘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常某。被告刘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常某、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某、刘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某、刘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244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