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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1861-2。法定代表人:冯平。被执行人:陈金火,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金火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奥迪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金火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奥迪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