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健与周智勇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周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周智勇本院在执行王健与被执行人周智勇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