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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维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87号罪犯张维。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6年3月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鼓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26日,经本院(2010)徐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3月31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05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返修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维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