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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项城市秣陵镇。被告丁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项城市秣陵镇。委托代理人刘发昌,项城市新桥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