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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健民、奉超敏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健民,奉超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邹健民,男。被告奉超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健民、奉超敏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邹健民、奉超敏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邹健民、奉超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