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小兵、李秀英与李春、粱发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李秀英,李春,梁发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陈小兵,男,汉族。原告李秀英,女,汉族。系陈小兵之妻。委托代理人江泽兵,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男,汉族。被告梁发秀,女,汉族,系李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兵、李秀英诉被告李春、粱发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兵、李秀英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兵、李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兵、李秀英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小兵、李秀英负担。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