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敬安与丁桂芳、胡春蕾、尹基奉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安,尹基奉,胡春蕾,丁桂芳,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安,住青岛黄岛区被执行人:尹基奉,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胡春蕾,住黄岛区被执行人:丁桂芳,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公司代码:57577187-7,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敬安与被执行人尹基奉、胡春蕾、丁桂芳、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171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