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猫则与訾翠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猫则,訾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薛猫则,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訾翠花,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薛猫则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訾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訾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薛猫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薛猫则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