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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滋润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滋润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24号罪犯刘滋润。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9月2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滋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徐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8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滋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一次。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滋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刘滋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该犯减刑间隔期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滋润的刑期减去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