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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荣科与雷永贤、龚贵荣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荣科,雷永贤,龚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杜荣科,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雷永贤,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龚贵荣,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荣科与被执行人雷永贤、龚贵荣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永贤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龚贵荣在银行的存款4038.53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俩被执行人均没有房产、车辆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雷永贤、龚贵荣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荣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永贤、龚贵荣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