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冯邦丽与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冯邦丽。被执行人:齐峰。本院执行申请人冯邦丽申请执行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