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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郐某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287号(2015)长执恢字第287号被执行人郐某某。被执行人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4日以长岭检刑诉(2008)2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30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09年2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6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昌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