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四妞与王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妞,王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46号申请人陈四妞,农民。被执行人王习民,农民。陈四妞申请执行王习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四妞依据生效的(2010)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习民给付申请人现金7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