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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四妞与王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妞,王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46号申请人陈四妞,农民。被执行人王习民,农民。陈四妞申请执行王习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四妞依据生效的(2010)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习民给付申请人现金7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