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敏芳与马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芳,马荣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周敏芳。被告:马荣标。原告周敏芳为与被告马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9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荣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5日,被告马荣标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卢培忠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借期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10日。2015年5月1日卢培忠将其对被告马荣标在2014年9月5日的借条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未向出借人及原告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荣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敏芳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荣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