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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韩毅与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毅,许晓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原告韩毅,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宝,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诉被告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毅以本案须以另一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