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韩毅与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毅,许晓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原告韩毅,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宝,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诉被告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毅以本案须以另一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